经济学院关于2016-2017年教师岗位聘任等级调整的实施办法

经济学院关于2016-2017年教师岗位聘任等级调整的实施办法
各位老师: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第八次岗位聘任工作原则意见》精神,本次岗位聘任在学校层面属内部微调,结合学院岗位聘任工作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学院双代会审议通过,特颁布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津贴
(一)教师岗位设置、津贴
1.教师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教师高级别岗位比例的设置要求,原则上B4级及以上岗位为总岗位数的25%左右,B3级及以上岗位为总岗位数的15%左右。学院教师现有的B4及以上岗位已达到25%。本次岗位聘任对教师B5及以下岗位结合学院实际及教师综合业绩进行调整。
岗位聘任等级调整名额为:B5岗1名,B6岗2名,B7岗2名,B8岗2名, B9岗1名。
2.岗位津贴
“津贴A”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保障功能,主要考虑教师的历史贡献,对应于所聘岗位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标准由学校统一确定。本次调整所有在编教工“津贴A”人均加一块固定的津贴。
“津贴B”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保障和激励双重功能,主要考虑教师的能力和潜力,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声誉、学术水平与声誉、社会服务水平与效益,以及教师所应承担的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等要求。本次聘岗各岗级津贴B均略有上升。 教学科研并重岗“津贴B”的50%体现基本教学工作任务要求。学院加强对落实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检查与考核, 要求课堂教学时数年均达到96学时,聘岗时,未达到学院要求的按照实际课时量的比例在“津贴B”中酌情扣减 (本次拟用津贴B的20%作为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基数) 。
奖励津贴(即“津贴C”),“津贴C”属奖励性津贴,根据教师考核期限的科研产出和超时教学工作及优质教学工作,经核算后奖励,体现激励功能。学院鼓励教师更多地从事教学工作,将“津贴C”的30%用于教学奖励,70%用于科研奖励。“津贴C”最多可设置20档,最低档与最高档间最多相差30倍。
津贴E全部用于教学奖励津贴。
对于实行协议工资制的人员不执行上述相应津贴办法,其工资、津贴等继续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对于实行固定津贴制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按“津贴A+固定津贴”的办法执行,其经济政策按学校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二)党政管理岗岗位设置、津贴及聘任
党政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个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直接聘任。党政管理岗的津贴构成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院机关中经费自筹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学院机关岗位聘任结果酌情调整,经费从学院其他经费中列支。
二、岗位考核
1.学院根据各类各级教师岗位聘期任务目标,加强聘期期中、期满对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考核。
2.原则上,教授及相应职务者应聘在B6级及以上岗位,副教授及相应职务者应聘在B9级及以上岗位。对不符合岗位聘用与考核要求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低聘或不予聘任。
3.学院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学院从聘岗经费中预留部分经费用以奖励超额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对未经批准减免而没有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可取消各种教学类评优评奖资格,“津贴B”根据其教学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发放。对聘任为教学为主岗的教师,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任务,应调整其岗位。对连续两轮聘岗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可降低岗位级别聘任。
4.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的考评。充分听取教师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对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制。
5.对于未经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的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并领取报酬,或在其他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担任各类职务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并领取报酬(不包含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学术性、荣誉性兼职等)的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及教学社会服务并重岗教师,或未经学院批准并报学校备案的其他岗位教师,学院有权不予聘任并作出处理,处理意见报学校核准后执行。
6.本轮聘岗教学工作考核期限为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科研工作考核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承担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职能,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学院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经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接受学院内各类教职工的聘岗申请,审议相应事项,提出相关聘岗建议。
①接受学院教师的应聘申请,全面考察教师的学术诚信、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的责任以及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等方面的业绩。
②审议决定学院内各类教师岗位的聘任人选,确定聘任为B5-B11级的教师名单。
③审议并确定本单位内相应各类其他岗位的聘任事宜。
(3)负责仲裁处理学院岗位聘任职责范围内有关聘岗工作争议。
(4)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成员在评议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的应回避。
2.投诉与申诉
(1)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将聘任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教职工有权就各类各级岗位申请人情况和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工作投诉;应聘者或有关单位有权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
(2)任何投诉和申诉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后递交。不署名的投诉和申诉,学院将不予受理。
(3)投诉和申诉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由学院党委和组织人事科负责接受投诉和申诉,并就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送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审议。
四、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因本次岗位聘任属于微调,为简化工作,要求提高岗位等级的需填写相应表格,申报截止日未提出申请的则保持原有岗级不变(也无需填写相应表格)。现有B6-B11级的教师,要求提高岗位等级的教师根据《经济学院2016-2017年教师岗位考核与聘任条件》(附件1),于1月18日下午17:00之前填写《浙江大学教师岗位聘任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大学申报教师岗位人员主要业绩统计一览表(人文社科类)》(附件3),并将纸质版(本人签字确认,并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业绩证明材料)和电子版交学院组织人事科(邮箱:cec_hy@zju.edu.cn)。
原则上个人申请岗位时不得越级申报。个人向学院提交的主要业绩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经查实后即取消聘任资格。
(二)单位审核。各科室负责审核教职工岗位聘任申请表中的相关业绩。
(三)学院聘任。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及单位意见,召开会议聘任。在聘任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级别。
五、岗位聘任津贴的日常管理和发放
严格评估,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岗位聘任津贴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
1.岗位聘任津贴由学校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新进校工作的教职工自聘任的当月起享受相应的岗位聘任津贴。
2.离退休(退职)人员、校内退养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职)费或退养工资之月起停发聘任津贴;调出、自动离职、辞职等离校人员,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聘任津贴。
3.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岗位聘任津贴,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4.因私短期(含探亲、旅游)出国(出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进行,并履行出国请假手续。逾期未归的,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除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因私出国(出境)的,从出国(出境)的当月起停发岗位聘任津贴。
5.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含公休假)、事假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不含公休假)的,扣发当月的岗位聘任津贴;休产育假的,若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开始休假的,从休假当月起停发岗位聘任津贴;若当月15日以后开始休假的,从休假次月起停发岗位聘任津贴。
6.教职工如受行政处分的,其岗位聘任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岗位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一)1月14日前,学院讨论制定《经济学院关于2016-2017年岗位聘任等级调整的实施办法》(讨论稿);
(二)1月15日,学院“双代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经济学院关于2016-2017年岗位聘任等级调整的实施办法》。
(四)1月18日17:00前,个人填写并递交《浙江大学教师岗位聘任申请表》和《个人主要业绩一览表》纸质版(本人签字确认)、电子版各一份交学院组织人事科(cec_hy@zju.edu.cn)。
(五)
(八)
本办法经学院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3.浙江大学申报教师岗位人员主要业绩统计一览表(人文社科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