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浙大发人〔1999〕62号)、《假期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浙大党办〔2014〕19 号)《浙江大学关于加强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大发人〔2014〕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院结合实际,现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中层领导干部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按照《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浙大党办〔2014〕19 号)要求执行,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进行,并做好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同一单位的班子成员不能全部同时出国(境),并履行手续,流程如下:
1.中层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浙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表》(详见附件1,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网站下载)。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还需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
3.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手续。
4.党委组织部负责将《浙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表》报送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进行审批。
5.如办理因私出国(境)时需要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领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可凭《浙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表》复印件,到行政服务办事大厅人事处窗口办理。
6.中层领导干部回国(境)后10日内,应主动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领取证件后因故未能出国(境)的,应在申领出国(境)证件后的1 个月内,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除中层干部以外的其他教职工
1.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程序表》(详见附件2);
2. 申请人经所在系主任、组织人事科、院领导签字审批,并向学院组织人事科报告出国(境)日期;
3.审批表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4.回国(入境)后,向学院组织人事科报到,经验证护照后,报人事处销假备案。
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按规定先行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请假审批流程
1.中层干部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请事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学院党政领导副职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七天以上者,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2.除中层干部以外的其他教职工
(1)实行坐班制的党政管理及相关人员,请事假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因私事出国(境)的,也须办理请假手续。
(3)当年请事假累计7天及以下,由院级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上述时间的报人事处审批。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超期未回到工作岗位、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予以处理。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