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15 来源: 998

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9月联合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以下简称《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或3年以上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此项政策于2007年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做好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按学校的部署,现将我院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请申请有国家助学贷款的07届本科毕业生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同学于5月7日前填写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交到白沙1-103经济学院办公室钱老师处。

经济学院学工组

200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