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经济学科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2019年)
发布日期: 2019-06-06 来源:yj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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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经济学科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2019年)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经济学科的学科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1.之前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 符合申请当年学院教授评聘条件,但未获得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下同)。
3. 未获得博导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岗)或副研究员(研究为主岗):
(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SSCI、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由人事处公布,下同)上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SSCI收录);
(2)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4.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
(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四)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能够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五)本人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第二条 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1.之前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符合申请招生当年学院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评聘条件但未获得硕导资格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优秀讲师:
(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SSCI、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上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SSCI收录);
(2)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论文获得者。
4.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硕士生招生资格。
(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除已是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硕士生导师或满足第二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是相关专业系的专业教师。
(2)主讲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课。
(3)至少发表1篇一级或以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应用型学术论文。
(4)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应用性研究或课题,到款经费合计应不少于5万元。
二、申请及确认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及确认程序如下:
(一)初次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yjsds.zju.edu.cn,在导师管理系统首页点击“浙大通行证登录”),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的方式,由本人向研究生科提出申请。其申请确认程序为:本人申请à研究生科汇总à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à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审核通过者即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非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采取简易程序,由学院根据其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情况,直接确认其是否再次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
(三)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同时可以招收、指导该专业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该专业硕士生招生资格。
(四)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获得博士/硕士生招生资格后,由校人事处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一次申请招生资格时,须由教师本人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yjsds.zju.edu.cn,在导师管理系统首页点击“浙大通行证登录”),完善个人信息后提交申请,系统将按再次申请的简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兼职教授须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保证来我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时间),经我校相关学科负责人推荐,并确定校内合作教授后方可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教授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联合培养职责,兼职博导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校内合作教授每年最多只能与一名兼职教授合作指导博士生。兼职教授每年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兼职教授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申请条件、程序确认与校内教授相同。
学校不聘请兼职人员指导硕士生。专职科研人员、人才驿站聘用研究人员、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教师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其申请条件与本校教师相同,确认程序见研究生院相关通知。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教师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须经所跨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四条规定程序确认其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
已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申请转学科,须经所转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四条规定程序确认其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其原学科招生资格不再保留。
第七条 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限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指导硕士生。教师若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则须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须在原一级学科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培养质量好;须符合所跨一级学科领域当年副教授评聘条件。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需经所跨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按第四条规定程序确认其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生。
第八条 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3年。
经济学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